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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呼吁追责:武汉中院“刑事案民事化”1.2亿元资产被侵占

时间:2025/7/7 19:57:37

文\图 舒阳

2014年8月,张某睿、袁某英夫妻强买强卖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年,张某睿、袁某英获刑后,刘晓刚被侵占的资产应该依法返还,但事情远远没有这么简单!

刘晓刚说,这起简单的案子,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个别法官的“安排”下,历经十多年,20多起诉讼,他投资1.2亿元的宾馆资产,至今难以追回。在诉讼期间,武汉中院将刑事案件民事化,竟然面对最高人民法院两次纠错裁定置若罔闻,进行选择性强制执行。

刘晓刚揭示和解协议的真实内幕

刘晓刚是浙江温州知名企业家,2005年在武汉市招商引资政策鼓励下投资1.2亿元用于武汉珞珈山宾馆项目建设。2011年8月,刘晓刚遭遇湖北谷城人张某睿、袁某英夫妻的强买强卖,被迫与他们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因强迫交易罪,张某睿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袁某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刘晓刚称,张某睿、袁某英夫妻强买强卖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刑后,其公司股权与资产一直被侵占没有返还,2015年向武汉中院起诉张某睿、袁某英,主张返还财产。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杨某某的做法令人商榷。一是超期审理,案件自2015年初立案,至2017年9月21日才调解结案,远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审理期限。二是程序失当,杨某某明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线索,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不移交反而采取推动调解。刘晓刚说,承办法官杨某某的做法明显就是将刑事案件以民事调解方式处理,意图帮助张某睿逃避刑事责任。

最终,刘晓刚在法院的“强力”推进下,于2017年达成00346号民事调解书。刘晓刚说,这个调解书违背他的意愿,不仅致使自身权益未得保障,还让后续刑事裁定执行陷入困境。

刑事犯罪变民事调解阻断维权路

刘晓刚指出,张某睿、袁某英通过强迫交易获取股权的行为,已经被刑事裁定为犯罪行为。依据《刑法》及《民法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款,涉案股权应依法返还。武汉中院以民事调解书形式,将刑事违法事实“合法化”,固化犯罪所得权益是错误的。

此调解书维持了张某睿、袁某英非法持股状态,导致企业产权纠纷持续,经营活动受阻,背离司法保障营商环境的宗旨。法院还在执行环节设置障碍——调解书约定张某睿等人共管公司证照印章,服刑中的张某睿仍任法定代表人,致使刘晓刚无法正常行使企业权益,甚至出现补偿款被骗取的情况。

刘晓刚还认为,调解书设定的还款条件违反民法“确定性”原则,执行环节竟然违规依赖《内部工作联系函》操作,让司法程序失去严肃性,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强力裁定纠错

刘晓刚通过不断申诉,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严格审查,查明武汉中院、湖北高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认定张某睿、袁某英已履行返还股权等义务有误,案涉股权变更手续实际未合法完成(如武昌区行政审批局反馈,张某睿提交的股权变更材料不规范、不符合登记条件),民营企业产权回归之路被司法错误阻挡,案涉调解书约定条件冲突,执行依据违规。

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408号裁定,裁定书中认为,执行依据涉及此种对待给付的,在性质上属于执行依据附停止条件,即申请执行人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是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所承担的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质言之,在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对对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否则,就意味着隔断了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让对方丧失了用对待给付义务担保、督促申请执行人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湖北高院(2021)鄂执复158号执行裁定、武汉中院(2020)鄂01执异522号等执行裁定,撤销对刘晓刚、胡立杰的不当执行措施,驳回张某睿、袁某英的执行申请。

同时(2024)最高人民法院执监53号执行裁定也撤销了湖北高院(2023)鄂执复313号执行裁定、武汉中院(2023)鄂01执异746号等执行裁定。最高司法机关纠正地方司法错误,也侧面印证了武汉中院在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错误。

武汉中院是否选择性执行

(2024)最高法执监53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裁明本案由武汉中院重新审查。在审查期间,武汉中院执行局原局长江某又作出了(2024)鄂01执异846号、(2024)鄂01执异492号执行裁定书、(2024)鄂01执行恢222号、(2024)鄂01恢24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等系列裁定书。刘晓刚说,这就是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江某等为张某睿非法所得提供法律便利的证据。

刘晓刚曾多次向纪律检查部门举报称,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408号执行裁定书后,武汉中院执行局原局长江某等人仍公然违抗上级法院裁定。2022年,执行局在明知张某睿等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将属于申诉人的湖北省军区赔偿款2300余万元在未通知他本人的情况下,擅自支付给张某睿控制的酒店,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公然藐视,亦为张某睿、袁某英等人继续侵占巨额资产提供了直接帮助。

武汉中院的执行通知

刘晓刚说,(2024)鄂01执恢24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下达后,本人微信、社保卡等支付账户也被冻结。该冻结措施未经合法告知程序,直接导致他的日常生活及企业资金周转严重受阻,日常消费、业务款项往来等均无法正常进行。

刘晓刚认为,该执行通知违反最高法执监408号执行裁定书。在张某睿强迫交易后未返还他个人的资产和股权,张某睿侵占其的资产为非法所得,未追缴反而对他进行违法的强制执行。同时刘晓刚认为,武汉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选择性执行问题。对张某睿、袁某英一方无视其未完全履行股权返还等义务的事实,未积极采取有效执行措施督促其履约;对他本人和胡立杰一方,过度运用强制执行手段,即便最高法已裁定纠正前期错误,仍未停止不当执行,这难道不是一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严重违法行为吗?

恳请各级政法系统彻查相关违法人员

刘晓刚呼吁中央政法系统、湖北省政法系统介入,对武汉中院将这一刑事案件民事化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对江某、杨某某等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立案彻查。需特别指出的是,武汉中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纠错裁定置若罔闻,请责令对调解书依法予以撤销,停止对我本人强制执行。

刘晓刚请求武汉市司法部门启动司法程序,对张某睿、袁某英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罪和非法侵占罪进行追责,同时,他投资的1.2亿元,在被张某睿强迫交易前,双方签字认可,要求依法返回。

刘晓刚期待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媒体将继续关注)
来源:https://www.sohu.com/a/911465407_1210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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