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易主背后的八年进程2012年8月,涿州市民聂先生与王某某签订10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450万元,但王某某并未实际支付,而是引导聂先生通过某某公司抵押借款450万元。根据2017年保定某法院刑事裁定,王某某从签约时就计划利用聂先生的房产进行融资,2013年6月,他以“担保公司协助银行贷款需补充抵押”为由,带聂先生到行政大厅签署文件。聂先生后从警方材料得知,当时签署的《抵押借款合同》首页被王某某撤换,原本的借款合同被伪装成担保协议,而他直到2014年王某某逃逸后才知晓这一篡改行为。这种“偷换合同页”的操作过程存在细节争议,王某某利用行政大厅的备案流程,将虚假合同存档,再与伟某某另行签订实际履行的借款合同。2013年6月,伟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第二份合同,约定月息3%,并扣除首月利息6万元,实际放款194万元。但在后续民事程序中,法院初期却按200万元本金判决,这种“砍头息”被掩盖在合同形式之下。两份合同形成的“阴阳结构”,客观上导致借贷风险向不知情的抵押人聂先生传导。民事诉讼中对形式要件的审查标准,在此案中显现弊端。
涿州市某法院 2015 年的民事判决认为,聂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签字即代表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却忽视了刑事程序已查明的欺诈事实。聂先生指出,涿州市某法院审判人员刘某某在2014年11月裁定原案撤诉并隐匿证据,两日后又串通原告用伪造合同文本重复起诉,未移交刑事立案材料,虚构借款金额与利率标准,为原告虚假诉讼获利数百万元提供便利。“形式审查优先于实质审查”的逻辑,在此背景影响下,使得行政大厅的备案合同成为司法认定的唯一依据,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文件篡改的事实被边缘化。二、刑民程序交叉引发的法律困境2014年10月,涿州市公安机关对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事立案,而伟某某在11月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聂先生提供的《受案回执》显示,警方已就合同诈骗展开侦查,但民事法院并未中止审理,反而在2015年月作出判决,要求聂先生承担抵押责任。这种”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导致2017年刑事裁定认定王某某“以欺诈手段获取抵押”的事实,未能在民事程序中直接援引(保定某法院2017年刑事审判,已查明2013年6月日借款合同系诈骗所得、属无效合同,但民事再审仍违法认定其有效 )。河北省检察机关抗诉指出,同一法律事实在刑民程序中产生矛盾评价,本质上是对程序正义的损害。
据述,2014年9月伟某某首次起诉因合同无聂先生签字撤诉,仅两日后又以另一份合同文本再次起诉。这种“撤案后立即重新立案”的操作,引发诉讼程序时效性质疑。更关键的是,刑事判决作出后,民事再审仍以“债权人不知晓欺诈”为由维持抵押责任,而未适用《担保法》中主合同欺诈可免责的条款。法院未支持聂先生调取合同原件的请求,使得“合同是否被篡改”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明,影响事实认定的完整性。刑事程序侧重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民事程序侧重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债权人。但在此案中,当刑事程序已确认欺诈行为,民事裁判却仍坚守“合同相对性”,使聂先生从受害人成为被执行人。当公民因他人欺诈陷入债务,又在司法程序中无法援引刑事证据减免责任,当事人权益保障可能存在不足。三、执行环节的时间节点与程序争议2018年6月,聂先生在涿州市的一处房产以355.43万元价格在司法拍卖中易主,买受人的父亲伟某某于6月20日领取全部案款,而法院执行裁定书却在次日才正式发出。这个时间差在聂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与法院文书对比下引发执行程序合规探讨,法律程序的“生效”滞后于实际执行,当司法裁判结果尚未确定,执行行为已提前完成,当事人救济权行使面临阻碍。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2020年,涿州市某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称双方协商聂先生支付150万元结案,但聂先生表示从未参与协商,且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其早已迁出的地址,根据法律规定,结案通知作为重要法律文书,应确保当事人实际接收并确认。聂先生提供的邮寄凭证显示,邮件寄出时间与法院系统记录的结案时间几乎同步,而收件地址并非其登记的联系方式,这种“程序履行”客观上影响了其异议权行使。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执行程序中的诸多反常现象,指向执行环节的信息记录不完善。伟某某提前领取案款的操作,违背了“先裁定后执行”的基本程序逻辑;而结案通知的邮寄送达,则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化为形式。当执行行为可以脱离裁判文书独立存在,当结案通知成为法院单方面的“程序完成宣告”,执行流程的细节规范需进一步强化。聂先生的遭遇表明,在执行阶段,若法院忽视当事人的实际参与,仅以形式流程替代实质沟通,可能造成不可逆的权利损害。四、结语聂先生案的核心矛盾,在于司法程序对事实真相的查明不足与刑民关系的协调失灵。当一个普通公民因信任陷入复杂纠纷,又在司法程序中面临权利落差时,个案的处理就超越私人恩怨,成为观察司法实践的现实样本,现下,他仍在坚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希望得到自己应有的赔偿。(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年债务纠纷始末
一、房产易主背后的八年进程
2012年8月,涿州市民聂先生与王某某签订10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450万元,但王某某并未实际支付,而是引导聂先生通过某某公司抵押借款450万元。根据2017年保定某法院刑事裁定,王某某从签约时就计划利用聂先生的房产进行融资,2013年6月,他以“担保公司协助银行贷款需补充抵押”为由,带聂先生到行政大厅签署文件。聂先生后从警方材料得知,当时签署的《抵押借款合同》首页被王某某撤换,原本的借款合同被伪装成担保协议,而他直到2014年王某某逃逸后才知晓这一篡改行为。
这种“偷换合同页”的操作过程存在细节争议,王某某利用行政大厅的备案流程,将虚假合同存档,再与伟某某另行签订实际履行的借款合同。2013年6月,伟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第二份合同,约定月息3%,并扣除首月利息6万元,实际放款194万元。但在后续民事程序中,法院初期却按200万元本金判决,这种“砍头息”被掩盖在合同形式之下。两份合同形成的“阴阳结构”,客观上导致借贷风险向不知情的抵押人聂先生传导。
民事诉讼中对形式要件的审查标准,在此案中显现弊端。涿州市某法院 2015 年的民事判决认为,聂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签字即代表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却忽视了刑事程序已查明的欺诈事实。聂先生指出,涿州市某法院审判人员刘某某在2014年11月裁定原案撤诉并隐匿证据,两日后又串通原告用伪造合同文本重复起诉,未移交刑事立案材料,虚构借款金额与利率标准,为原告虚假诉讼获利数百万元提供便利。“形式审查优先于实质审查”的逻辑,在此背景影响下,使得行政大厅的备案合同成为司法认定的唯一依据,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文件篡改的事实被边缘化。
二、刑民程序交叉引发的法律困境
2014年10月,涿州市公安机关对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事立案,而伟某某在11月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聂先生提供的《受案回执》显示,警方已就合同诈骗展开侦查,但民事法院并未中止审理,反而在2015年月作出判决,要求聂先生承担抵押责任。这种”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导致2017年刑事裁定认定王某某“以欺诈手段获取抵押”的事实,未能在民事程序中直接援引(保定某法院2017年刑事审判,已查明2013年6月日借款合同系诈骗所得、属无效合同,但民事再审仍违法认定其有效 )。河北省检察机关抗诉指出,同一法律事实在刑民程序中产生矛盾评价,本质上是对程序正义的损害。
据述,2014年9月伟某某首次起诉因合同无聂先生签字撤诉,仅两日后又以另一份合同文本再次起诉。这种“撤案后立即重新立案”的操作,引发诉讼程序时效性质疑。更关键的是,刑事判决作出后,民事再审仍以“债权人不知晓欺诈”为由维持抵押责任,而未适用《担保法》中主合同欺诈可免责的条款。法院未支持聂先生调取合同原件的请求,使得“合同是否被篡改”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明,影响事实认定的完整性。
刑事程序侧重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民事程序侧重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债权人。但在此案中,当刑事程序已确认欺诈行为,民事裁判却仍坚守“合同相对性”,使聂先生从受害人成为被执行人。当公民因他人欺诈陷入债务,又在司法程序中无法援引刑事证据减免责任,当事人权益保障可能存在不足。
三、执行环节的时间节点与程序争议
2018年6月,聂先生在涿州市的一处房产以355.43万元价格在司法拍卖中易主,买受人的父亲伟某某于6月20日领取全部案款,而法院执行裁定书却在次日才正式发出。这个时间差在聂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与法院文书对比下引发执行程序合规探讨,法律程序的“生效”滞后于实际执行,当司法裁判结果尚未确定,执行行为已提前完成,当事人救济权行使面临阻碍。
2020年,涿州市某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称双方协商聂先生支付150万元结案,但聂先生表示从未参与协商,且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其早已迁出的地址,根据法律规定,结案通知作为重要法律文书,应确保当事人实际接收并确认。聂先生提供的邮寄凭证显示,邮件寄出时间与法院系统记录的结案时间几乎同步,而收件地址并非其登记的联系方式,这种“程序履行”客观上影响了其异议权行使。

执行程序中的诸多反常现象,指向执行环节的信息记录不完善。伟某某提前领取案款的操作,违背了“先裁定后执行”的基本程序逻辑;而结案通知的邮寄送达,则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化为形式。当执行行为可以脱离裁判文书独立存在,当结案通知成为法院单方面的“程序完成宣告”,执行流程的细节规范需进一步强化。聂先生的遭遇表明,在执行阶段,若法院忽视当事人的实际参与,仅以形式流程替代实质沟通,可能造成不可逆的权利损害。
四、结语
聂先生案的核心矛盾,在于司法程序对事实真相的查明不足与刑民关系的协调失灵。当一个普通公民因信任陷入复杂纠纷,又在司法程序中面临权利落差时,个案的处理就超越私人恩怨,成为观察司法实践的现实样本,现下,他仍在坚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希望得到自己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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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