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弃沙项目合作始末:从商业伙伴到涉案人员
2020年深秋,石家庄当地一河畔的弃沙堆场成为矛盾起点,宋先生与景某的合作始于一份口头协议。两人最初约定共同开发某河生态修复工程弃沙项目,随后逐步形成书面文件——2021年的授权委托书、中标电子确认单、股份分红协议,这些文件如今都成为辩护律师眼中“合作真实性”的关键证据。彼时,景某向宋先生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弃沙中转场项目,宋先生也确实在这之后签下了弃沙场的购销协议,并在以每吨四十元的价格中标两个项目,代表景某公司签署两份正式合同。
合作中的资金往来充满争议。2021年,景某因无力支付两千多万元的合同价款向宋先生求助,后者通过亲友筹借四百余万元,景某在收到财政部门五百多万元退款后仅归还其一百多万——这笔被检方认定为“诈骗款”的资金,却附带着完整的银行转账凭证和景某签署的借款记录。
双方曾签署股份协议,明确景某占75%、宋先生占25%的合伙比例。转折发生在2023年7月,当宋先生在石家庄家中被北京市某地方派出所控制时,他并未想到这场跨越300公里的抓捕,会开启长达两年的羁押,警方以景某指控的四百多万元“诈骗款”为依据立案。
二、430万元的法律迷思: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现实挑战
通州区检察机关2023年的批捕决定,将争议焦点锁定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上。起诉意见书指控宋先生以“帮助联系项目送礼”为名骗取资金,但辩护律师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中逐一拆解:20万元转账时明确标注“第四标段酬金”,5万元微信转账备注“招待费”且宋先生留存了项目洽谈记录,200万元收条因项目完成被景某亲手退还,155万元有完整的借款沟通记录,最具争议的50万元邯郸项目款,宋先生方也提供了现场勘查照片与终止合作的书面说明,证明因沙子质量问题未实际运作。
国投公司的中标文件、购销合同等原始材料,均可证明弃沙项目并非虚构;200万元居间费的银行流水显示,其中120余万元用于场地租赁、运输车辆购置等项目开支,辩护律师特别强调“若为诈骗,资金应流向个人消费而非项目运营”;景某主动签署的合伙协议、宋先生代缴的保证金凭证,以及长达一年的项目共同管理记录,均指向真实的合作意愿而非诈骗故意,聊天记录中,景某也曾留言:“这次中标全靠你,分红按约定来。”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退侦理由均为“证据不足”,但2024年3月仍坚持提起公诉并提出14年量刑建议。这种“退侦后仍起诉”的处理方式,让宋先生父亲对案件办理的合法性提出关切——当地本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指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民事违约,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三、管辖权与程序焦点:七百天羁押的诉讼进程
“为什么石家庄的案子要在北京通州办?”这是宋先生父亲反复追问的核心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而本案中项目洽谈、合同签署、资金往来均发生在石家庄当地,宋先生户籍地为唐山丰润,北京通州唯一的连接点是被害人景某的户籍所在地,辩护律师在2024年3月第一次庭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指出“通州区既非行为地也非结果地,缺乏相应立案依据”,随后庭审休庭近两个月。
程序违法的争议更因长期羁押而激化,截至2025年6月,宋先生已被羁押七百余天,即将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一年半左右的总羁押期限。
北京当地某法院至今五次开庭,均因管辖权争议、证据矛盾等问题未作判决,最新一次开庭定于2025年6月17日,面对即将到来的庭审,宋先生方援引检察和公安机关的羁押工作规定,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这一申请至今未获批准。
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同样引发质疑,在两次退侦、关键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北京当地检察机关提出14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与民事案件中可能的违约责任形成巨大反差。而同类型经济纠纷案例判决书中,显示类似案件在民事审判中通常以“合同违约“判定,赔偿金额不超过争议款项的30%。”如果这是诈骗,为什么景某在项目运作期间还要主动给宋先生25%的股份?这种逻辑矛盾,成为辩护方驳回罪行的关键切入点。
四、结语
宋先生案已进入第三个年头。对于看守所内的宋先生和奔波两年的家人而言,即将到来的第六次庭审,或许是解开所有谜团的关键。
宋先生父亲写道:“我们已准备好所有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只求法庭让证据说话。”这些被整理成册的证据材料,如今就存放在北京当地某法院的档案室里,等待着庭审质证的检验,这起案件背后反映出的,是市场合作纠纷中的法律诉求,以及司法机关对案件核心争议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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