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来,在广西大化县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了媒体关注。
2022 年,被告人韦斌在“快手”APP 上认识蒙某某,当时蒙某某就读于大化县某中学一年级。此后,韦斌、蒙某某二人偶尔通过微信或者“快手” APP 聊天,并于 2024 年 6 月正式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24 年 12 月 3 日 17 时许,韦斌与蒙某某在大化县大化镇某小区内双方自愿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次日,蒙某某父亲带蒙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安机关将韦斌传唤到案。2025 年 5 月13 日,大化县人民法院以(2025)桂 1229 刑初 39 号判决被告人韦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此案的关键问题是蒙某某到底是何时出生的?与韦斌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已满 14 周岁?由于种种原因,蒙某某在出生时没有办理相
关出生手续,是在家里请人接的生,出生后家长也没即时到派出所为蒙某某上户籍,这就为蒙某某的真实年龄披上了一层迷雾。
本案在庭审前,被告人韦斌家属向大化县公安局递交了请求对蒙某某的实际年龄进行骨龄鉴定的申请。经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25 年 2 月 19 日,被鉴定人蒙某某在检验日的骨龄相当于 14±1 周岁。据了解,案发时蒙某某当时读初三,按正常情况就算是 6 岁开始上小学,读到初三(案发时 2024
年 12 月 3 日)年龄应该超过 14 岁。可该案在法院审理时则没有采纳司法鉴定关于“被鉴定人蒙某某
在检验日的骨龄相当于 14±1 周岁”的鉴定意见。法院一审判决书里有这样一段文字:“同龄人员蒙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证实蒙某某于 2010年、2011 年出生。其次,蒙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材料显示,蒙某某所在村委、计生办证明证实蒙某某是在家中出生,出生日期为2010 年 12 月 29 日,在校学生花名册、蒙某某的户籍信息登记其出生时间亦为 2010 年 12 月 29 日。最后,小学在校学生花名册及小学
校长蓝建辉的证言,可证实蒙某某于 5 岁半入学,与其同批入学者年龄为 5 岁至 7 岁间。上述证据与骨龄鉴定相印证。”那些亲属们回忆蒙某某的出生日期是 2010 年 12 月 29 日,也就是说案发时蒙某某未满 14 周岁,而司法鉴定意见是蒙某某在 2025 年 2 月鉴定时的骨龄是“14±1 岁”。是不一致的,怎么就“相印证”了呢?
依据《九年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入学年龄是在 8 月 31 日前年满 6 周岁。蒙某某在案发时已读到初中三年级的上学期,按法定政策推算其入学年龄到案发时已满14周岁,且骨龄鉴定日的结论年龄是 14±1 周岁。依照司法鉴定误差处理原则:若鉴定结果跨越刑事责任年龄边界,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处理。本案无法排除蒙某某在案发时已满 14 周岁+44 天的合理怀疑,需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决内容以自然人“回忆推定的出生日期”作为事实依据加以定罪,是
否符合“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值得关注。
韦斌父亲韦汉灵告诉媒体,蒙某某发育比一般女孩要早熟,看上去有 16 岁左右,在他们恋爱期间双方家长已知情,只是关于彩礼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刘新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