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冯贵华举报信
担保人冯贵华,男,1976年3月16日生,土家族,住德江县青龙镇商贸小区。
担保人冯贵华实名举报被担保人安某仲向张某香因“债务借贷”引发的涉嫌“虚假诉讼”一案。使得两位担保人蒙受不白之冤和牢狱之灾,还要为安某仲偿还不明债务达400万。
贵州省德江县发生的这起由“债务借贷”因担保导致“虚假诉讼”的案件在德江县引起了轩然大波。当地民众对这种破坏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的行为感到愤怒和震惊。据悉,北京、上海、贵州、重庆、海南、河南、河北、山东、新疆、黑龙江及其山西等多地的记者、网红、自媒体等为此纷纷专程赶到德江县青龙镇等地,并深入到大街小巷、餐馆、饭店和闹事集镇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背后可能隐藏着复杂的利益链条和精心策划的阴谋。大家通过各种办法关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给予了充分的举证和辩论机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媒体曝光案件情况,引起社会关注,促使相关部门重视并解决问题。
案件基本事实:
债务借贷起因。2012年2月安某仲挂靠张某香姐姐张月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德江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惠水县搞房地产开发。借款人安某仲第一次向张某香借款人民币200万(大写:贰佰万元整),款源来自张某香向中国工商银行德江县支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附:银行贷款证明“附件一”),第二次向张某香借款人民币130万(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约定“砍头息”70万元(大写:柒拾万元整),款项来源不明。实际共计款项(含70万元“砍头息”)人民币400万元整(大写:肆佰万元整)。
图二:张某香银行贷款证明
债务产生过程
2013年3月22日张某香向安某仲催收款项,安某仲与张某香因借贷发生了纠纷,安某仲没有按期还借款,在张某香逼迫无奈下,张某香要求安某仲提供担保人担保,于是安某仲找到冯贵华和安云会做担保。
两个担保人冯贵华、安云会为帮安某仲的忙,安某仲却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二人的同情,给他担保一些时间,二人在不了解具体借款金额的情况下,冯贵华、安云会在安某仲的说服下分别向张某香出具了两张借款金额为200万元的借条,共计400万元人民币。冯贵华、安云会在安某仲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张某香另外又逼迫安某仲也出具了一张40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并明确约定所清偿债务的时间为2013年11月16日。
因安某仲至始与张某香合谋在一计又一计下欺骗冯贵华、安云会各写下200万元的借条,加上张某香拿着安某仲写的本来是虚假的废纸一张的400万元借条,共800万去起诉。
安某仲写给张某香的400万借条应作废,并不再是张某香用来作为虚假证据的依据。然而张某香、安某仲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在共同诱骗下要求冯贵华在安某仲写的400万元上签字担保,安云会的200万上签字担保,加上他自己写的200万,一件虚假捏造的诉讼,冤案由此便产生。
以此逻辑,结合德江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月明定性债务转移。既然是转移了,安某仲还欠400万即为捏造的。安某仲写的400万借条转移成冯贵华、安云会二人各200万。
张某香、安某仲,合谋欺诈、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在不确定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流转,关键证据的缺失或瑕疵,如借款交付凭证、担保履行的证据等。以几张白借条,在不能提供任何打款凭证和流水及人证下,张某香说多少,安某仲就认可多少(附件,12判决书),法官张月明就采信支持多少,因张某香、安某仲提供虚假证据,误导司法机关,致使案件的公正判断受到严重干扰,涉嫌构成虚假诉讼和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原告张某香有虚假诉讼的嫌疑,且原借款人安某仲与张某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担保人合法权益。
图三:冯贵华 安会云 安某仲 出示的借条
图四:安某仲的借贷说明
此后,安某仲在本案诉讼中偿还了张某香100万元,安某仲的朋友赵三代其还了30万元,安某仲实际欠款只有200万元。
2014年张某香向德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安某仲、冯贵华、安云会偿还借条上载明的借款,并要求冯贵华承担担保责任。德江县法院在张某香未出具任何汇款凭证;在张某香、安某仲均未确认借款本金是多少的情况下。德江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4)德 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冯贵华、安云会分别向张某香偿还借款200万元,判令安某仲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注:在诉讼中安某仲偿还100万元)并判令冯贵华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是明显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庭审过程
通过一、二审判决在原审原告张某香未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她出借的本金是多少的情况,认定安某仲欠其借款800万元,是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1、在一、二审的过程中,张某香只出示了由安某仲出具的金额为400万元的借条,冯贵华、安云会分别出具的金额为200万元的借条。张某香并没有出具汇款给安某仲的银行流水等凭证,没有银行流水、没有汇款凭证如何证明张某香真金白银出借了多少款项给安某仲。
2、在一审开庭时,安某仲在法庭上的陈述是:“我借的钱不是800万元,是有利息,是原告说的2%,本金大概是500万元……”。“我借的钱不是800万的数字,是不是利息加到了这个数字,这个800万元总额中包括有利息到底是多少要查单子才知道,我没有底,算帐没有算,是原告说是多少就写了多少……。”在一审开庭回答审判长提问是怎样结算时,张某香的回答是:是这个事,纯粹记不到了。我得了总条子,其他的就没有必要了。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无法确认借款金额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直接认定借款本金为500万元,这显然是错误的。
3、一审判决也确认:“……由于原告与被告安某仲均未说清楚本金到底是多少,现无具体的准确数额……。”既然原、被告都不能确认借款本金,而原、被告之间如此大额的往来,张某香又是通过转帐转给安某仲的,法院就应责令张某香与安某仲提供银行流水或汇款凭证,但一审法院确未要求原、被告提供这些证据,而是想当然地以张某香提出的以500万元计算本金作为认定张某香出借的本金。
4、冯贵华、安云会、安某仲与张某香之间的债权转让是无效的。
根据安某仲提交的证明,张某香的实际出借款只有330万元,扣除安某仲已偿还的100万元,赵三代安某仲偿还的30万元,安某仲实际只差张某香200万元,而安某仲仍然承担了300万元的偿还借款的责任。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冯贵华、安云会偿还张某香的借款实质上其借款是虚假的,由于债务是虚假的,因此冯贵华、安云会不应分别承担向张某香偿还200万元债权转让的责任。
三、本案实质上是张某香与安某仲恶意串通,通过虚增债务,损害冯贵华、安云会的利益,因此冯贵华的担保是无效的,冯贵华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1、张某香、安某仲在诉讼过程中实质上双方都有能够证明真实债务的银行流水,但二人均不出示。特别是安某仲明知其委托冯明向张某香支付了100万元、赵三支付了30万元,仍然诱骗冯贵华、安云会向张某香出具欠条,并让冯贵华担保。
2、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德江县人民法院将安某仲进行司法拘留,而张某香确到法院申请对安某仲解除拘留。安某仲在德江有房产,但张某香始终未要求法院执行其房产,最后是在冯贵华、安云会的强烈要求下,德江县法院才将其房产进行了拍卖。为此安某仲才向有关部门举报张某香虚假诉讼,并在举报材料中证明实质借款只有330万元,而不是800万元。
4、张某香与安某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一、二审判决支持了张某香按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是错误的。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冯贵华聘请的代理律师在本案卷宗中发现了张某香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德江支行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实了张某香在2010年9月贷款了300万元。张某香提交该证据的目的是证实借款给安某仲的资金来源,中国工商银行德江支行的《证明》证实了张某香实质上是高利转贷。因此,张某香与安某仲之间的借贷关系是违法的,双方之间按月利率2%计息的约定是无效的。而且张某香渋嫌疑高利转贷犯罪。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张某香的借款本金按500万元确认是错误的,一、二审判决按月利率2%计息300万元更是明显错误的。
四、2022年申请人冯贵华、安云会提起申诉,要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为此冯贵华、安云会提供了以下新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虚假诉讼。
(1)安某仲出具了《关于我、张某香民间借贷说明》,安某仲证实了张某香是从银行高利转贷,其出借的本金只有330万元。
(2)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安某仲向有关机关举报时提交的《证明》,该证明证实安某仲只向张某香借款330万元,而不是500万元。
(3)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冯贵华聘请的代理律师在本案卷宗中发现了张某香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德江支行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证实了张某香在2010年9月只贷款了300万元。
(4)冯贵华、安云会收集到的惠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册》、贵州紫东拍卖有限公司《成交确认书》及发票证明了安某仲挂靠德江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惠水县和平镇马蹄镇的土地使用权花了59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发票证明德江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宗地以3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惠水县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某仲亏损了200万元,德江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月英系张某香之姐。这也佐证了安某仲实际在上述交易中只是亏损了200万元,不会因此向张某香借款500万元。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特向贵院申请就申请人的再审召开听证会,使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上级各法院院长,各纪检监察委, 人大常委,人民检察院,各新闻媒体单位,我们这件冤案,经过多年的反映,铜仁县人民法院无视反映人提供的新证据,无视一二审明显存在“枉法裁判”的事实,只是回复反映人,要求反映人息诉,服判,安心生活。反映人认为铜仁县人民法院这一回复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反映人认为在张某香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拘留多次,为偿还这些虚乌有的债务,向亲朋好友借款170多万元支付给了张某香,现仍然有巨额需要偿还,面临巨大的“虚假债务”,造成反映人喊天不应、哭地不灵,冤案得不到申诉,如何能安心生活。
德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在反映人冯贵华女儿结婚的大喜之日到家中执行,险些酿成命案,明明是“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反映人如何息诉服判?鉴于此,不得不通过媒体维护自身权益,请上级各权威部门和各大新闻媒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调查追究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案”并重新审判,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再受侵害、彰显法律之公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