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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二十载纷争:基层群体的漫漫权益路

时间:2025年7月2日

土地权属二十载纷争:基层群体的漫漫权益路

一、征地合同埋下的隐患:模糊的边界引发争端

2003年,中山市黄圃镇某某村启动了一场影响村庄命运的征地行动。7月,两份关键征地文件的签订,为后续权属确认带来复杂性。当地经济联合社与村中某某经济社签订《征地合同书》,明确将“网顶尾、工业区、明份一带”的219.855 亩土地转让给前者开发,未曾想为某某经济社的维权之路埋下伏笔。

同日,工业开发公司与当地基层部门签订土地协议书,约定征收两百七十余亩土地,特别注明“被征用耕地地块范围另附测量图纸一份”,但这份本应明确边界的图纸,后续流程中未完整提供坐标依据。

这片土地是林某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物流项目的一部分,由案外人先与工业开发公司签订两百七十余亩土地的转让协议,再拆分出百亩给林某某,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合同对土地范围的描述都依赖“土名”,没有精确坐标或界址点标注,此后数年,项目用地手续未完成最终审批。镇行政部门2004年请示显示,项目首期征地完成但因政策限制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2009年提到项目占地276亩,尚有160亩未办证;2012年市行政部门向广东省行政部门的请示中,仍在为林某某项目申请完善征收手续。直到2021年,中山市自然资源部门在行政诉讼中明确陈述“案涉土地未启动过土地征收程序”,争议核心逐渐明晰 ——村中某某经济社所持确权证对应的 36694.4 平方米(约 55.04 亩)土地,经原始合同文本比对,其四至范围并未包含在 2003 年约定的 276.7873 亩征地协议内。这一事实表明,该地块自始未纳入法定征收范围,其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从未改变,而合同中 “土名” 界定方式与缺失的坐标标注,成为后续权属争议的根源。

二、土地性质认定与确权流程

2014年,中山市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林某某非法占用了某某经济社上的两万多平方米土地,其中仅81.2平方米为建设用地,其余为一般农用地,责令其退还土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2015年,中山市某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0年9月,镇行政部门亦发布《强制执行公告》,限林某某于当月23日前履行退还土地、拆除设施、恢复原状的义务,特别指出“该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时距最初征地已十余年,土地违法使用状态被正式确认,但执行未如期推进。与此同时,某某经济社启动土地确权,2021年6月日向中山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市自然资源部门于2021年9月核发中山市《不动产权证》,确权面积三万多平方米,权利类型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四至明确。无征收批准文件记录,印证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林某某于2024年1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证,法院审理认为登记材料齐全、权属清晰、公告无异议,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于2024年7月判决驳回其诉求,至此,某某经济社迎来一丝希望。

三、民事案件中的权属认定分歧

2023年5月,某某经济社以物权保护纠纷起诉林某某,提出返还三万多平方米土地;支付恢复农用地原状费用三百余万元;支付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土地占用费一千五百余万元;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求,经济社对此持有不同理解。

不动产权证是自然资源部门依法颁发的物权凭证,应作为权属认定核心依据。但一审判决认为,林某某基于2003年土地转让合同及实际交付行为,已取得土地占有、使用权,债权可对抗物权登记,经济社认为行政确权结论需更充分考量。

中山市自然资源部门明确“案涉土地未启动征收程序”,该事实有确权档案佐证。但民事判决以“2003年征地合同已履行”为由,认定林某某占有合法,现行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收须经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征收自始无效,林某某提交的征地图纸无坐标或界址点,仅标“土名”,无法与确权宗地图比对,裁定已认定林某某非法占地,镇行政部门亦确认其违法状态,然而判决认定“处罚面积与案涉面积有差异”未予支持,引用工业开发公司情况说明,认定确权土地属征收范围。

某某经济社多次申请测绘林某某实际占地范围,以明确是否超出2003年征收协议约定的两百七十余亩,该经济社村民冯财珍自测显示,林某某实际占地310亩,超约34亩,进行专业测绘即可查清少征多占,但一审法院认为无意义未批准测绘申请,冯财珍认为,判决未落实法律规定中中“无权占有不动产可请求返还”的规定,林某某始终未提供合法用地凭证,其占有属无权占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需审批,案涉土地未办审批,林某某建设行为自始不符合法律规定,面对法律适用的不同理解,经济社成员们只想知道:为何他们的测绘要求始终不予采纳?

四、结语

争议土地上的水泥硬化地面和堆放的淤泥仍未清除,土地恢复原状诉求尚未实现。这场纠纷不仅是一个村庄与一个企业的利益之争,更反映出土地市场化过程中的权属认定复杂性。

对于某某经济社而言,维权的意义早已超越了土地本身,无论结果如何,这场持续二十年的纠纷都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深刻的现实镜鉴。

来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1923335950232187424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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