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济南市长清区金庄村数十村民群集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此聚集行为背后,是一系列复杂且严峻的司法争议,反映出村民在司法不公境遇下的无奈与抗争。
二、执行依据争议
(一)调解书执行依据缺失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 282 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 “多退少补” 规定模糊,未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与给付详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此类文书不符执行依据标准,因其在未完成清产核资及资产界定不明时,无法明确执行指向,却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严重损害金庄村合法权益,使执行程序陷入无据可依的混乱,从根源上违背司法公正与严谨性原则。
(二)审理超期未决
自 2007 年 6 月 5 日调解书确定部分协议并明确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继续审理起,至 2024 年已逾 17 年,金庄村关键权益所系的这三项请求仍悬而未决。此超长审理周期远超《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 6 个月审结要求,致金庄村权益长期搁置,历时17年一审没有结案,司法效率低下引发权益实现延宕,极大损耗村民对司法时效公正性的信任。
三、司法鉴定乱象
(一)委托无资质机构
长清区人民法院竟委托未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依《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无资质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属严重违法。此违法委托致鉴定意见失法效根基,为后续不公裁决埋下隐患,法院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破坏司法程序正当性基石。
(二)虚假鉴定与恶意甩项
山东实信所依据变造的 2003 年 2 月 23 日《清产核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鉴定,而经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复印件系在原件基础上修改、添加而成。山东实信所无视金庄村异议,未审材料真伪,违背证据甄别规则。其鲁实信审字【2009】第 210 号意见书恶意将金庄村 560 余万利益甩项,若如实冲抵债权债务,被执行人应为金树春而非金庄村。此恶意行径与虚假鉴定结合,严重扭曲事实,致金庄村经济受损、权益蒙冤,司法公正荡然无存。
四、维权困境与诉求
金庄村委为求正义曙光,金庄村于日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长清区人民法院院长、槐荫区人民法院院长呈递《院长纠错申请书》,满心期待司法系统自我纠错、回归正道,拯救金庄村于司法不公泥沼。然而,换来的却是槐荫区法院对村委主任长达 10 日的拘留处罚,此等行径无疑是对村民维权意志的无情打压、对正义呼声的公然封堵。村民遂聚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群体力量表达对司法公正急切诉求,望法院系统自我纠错,回溯司法正道,填补金庄村受损权益沟壑,重铸司法公信尊严,终结此迁延多年、重创法治根基之司法不公悲剧,使公平正义回归金庄村民生活。
具体案件细节及法律剖析可参详论文: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40443805574152755/?log_from=16804e2c88003_1733728445110《司法公正之殇:济南长清金庄村承租企业合同纠纷的深度审视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