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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非议:香港股评人质疑交行“派红股”

时间:2011/10/2 17:25:30

虽然已过去一个多月,但交通银行(601328.SH;03328.HK)的分红派息方案却在9月29日遭到市场人士质疑。

7月12日,交行2010年末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显示,该行扣税前每股派发红股0.1股、现金股利0.02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红股0.1股、现金股利0.008元。股利发放日为8月18日。

“也就是在现金分红中,交行股东交税交了60%。”香港独立股评人(博客专区)大卫·韦伯在其网站上发文质疑交行的分红政策。他认为,对交通银行的股东而言,相当于只是收到了40%的现金股息,其余60%都交税了。

按照国税总局8月下发的《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韦伯认为,分红时,交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处理,需要把“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以每股配0.1股计算,每股要额外缴交税收0.01元,而这笔税收本来可以完全避免。

分红前,以截至2010年末计,交行总股本为562.60亿股,分红后为618.85亿股,该行要为此支付税收5.62亿元。按交行2010年实现净利润390.42亿元计,上述税收占净利润的1.44%。

韦伯表示,对某些公司而言,分红时可把“资本公积”转移到“股本”,这对“未分配利润”没有影响,因为目前中国并未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税。他认为,交行完全可以通过这种做法避税,比如中国建材(03323.HK)尽管实行了每10股送10红股,但没有因此而引发额外税收。

“送红股的做法实际上对公司和股东都没有任何真正意义上增值,如果因此而导致额外税收,则对公司股东不利。交通银行其实可以避免,也可以效仿中国建材等公司的做法。”韦伯表示。

交行的股东中,财政部持股26.52%,由于其也是税收收入主体,上述分红方案可以增加其收入,但却对其他股东(包括中小股东)不利。

9月30日,交行相关负责人并未对中国建材等公司的分红案例作出评论。他回应称,监管部门对银行资本金的管理日益严格,不派现金而选择派红股的方式是从股东长远利益出发,留存更多利润支付银行发展。

查询交行过往年报,2007年末交行扩股分红方案是每10股分红1.5元;2008和2009年,保持每10股分红1元。

深圳投资界一位人士认为,按往年惯例,2010年分红也应可采取派送现金的方式,为何转为派红股?

韦伯认为,按照目前中国税法,现金分红需缴纳10%的税收。若要规避此税收,公司可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来回馈股东,需要现金的股东也可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已经增值的股票。

2010年底,持交行H股19.05%或107.16亿股的汇丰控股,虽获派约10.7亿股H股,但实际股息收入大幅缩水至8573万元。

不过,前述交行负责人表示,包括财政部、汇丰等股东都支持派红股的分配方案,汇丰与交行的合作和沟通顺畅,高层往来频繁。自入股以来,汇丰已获取了丰厚的投资回报。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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