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田明喜,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我实名反映,曹县仵楼镇某部门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制造冤案,开庭时做伪证,诬陷他人。
2020年,田明喜路过菏泽市曹县仵楼镇,刘某在路上拦车,发生交通堵塞,田明喜和刘某发生纠纷,田明喜报警,仵楼派出所民警王某出警,王某骂田明喜,后来田明喜、王某发生对骂。
常某父子,田明喜就没有打他们,有视频为证,后来常某父子被鉴定为轻微伤。
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田明喜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7月25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曹县人民法院重审。
2025年6月18日,曹县人民法院判决田明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在曹县法院庭审中,对我有利的证据不采纳,对我不利的证据采纳。
我不服判决,上诉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0号,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法庭上,寻衅滋事当事人刘某亲口承认,他的伤不是田明喜打的,而是当时办案民警找人打伤刘某,然后做的伤情鉴定。
办案人员操作伪证,强烈要求处理当事人。
2025年11月5号,田明喜收到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延期审理决定书,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希望菏泽市检察院公平公正 ,实事求是调查此案。
希望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平公正采纳证据,做出公平公正判决,维护法律尊严。
来源:https://m.weibo.cn/status/5232947943704035








